太阳成集团tyc122cc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十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10、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三条凡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及处理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处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持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要懂得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安全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懂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不得转借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及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品。
第七条采购剧毒化学品,应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同时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采购。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时应同时提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三条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同样不得向校内、外间接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若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上述活动时,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备案)后进行。
第十五条剧毒品应单独设立有防盗门窗、有监控系统的保管房间且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制度。
第十六条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场所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半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1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
5、对于长期使用并存放压缩气体的单位,应在存放压缩气体的场所做到以下两条:
①安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②严禁明火以及非防爆电器设施。
第十七条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月检查一次,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及废气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
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妥善选择存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